【直报网北京9月18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孙鸿志涉嫌纳贿、贪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交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欢迎检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孙鸿志被提起公诉的最新信息。近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申述指控:被告人孙鸿志使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使用自己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别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巨额资产;孙鸿志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数额巨大;孙鸿志家庭财产和开销显着超越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历,依法应当以纳贿罪、贪婪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鸿志简历 孙鸿志,男,汉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参加我国,1986年7月参加工作,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主动化专业、吉林大学办理学院技术经济及办理专业结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和办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现任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86.07-1990.09 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主动控制室研究人员、助理工程师(其间:1986.07-1989.09 在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化与主动化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1989.09 获电气化与主动化专业硕士学位。); 1990.09-1995.03 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师、科技处科长; 1995.03-1997.01 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实业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 1997.01-1998.03 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处级); 1998.03-1999.05 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厅级); 1999.05-1999.11 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所长(副厅级)(期间:1999年4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证书); 1999.11-2001.07 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2001.07-2001.11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2001.11-2004.09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9.09-2004.07 在吉林大学办理学院技术经济及办理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2004.06获办理学博士学位); 2004.09-2005.01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2005.01-2006.03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6.03-2006.12 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12-2010.12 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7.01-2008.09 在北京大学光华办理学院使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011.01-2013.05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 2013.05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责任编辑:晨枫 |